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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乘客執拾行裝須知

作為乘客,攜帶危險品上飛機屬於犯法行為(除了某些合乎特定要求及數量限制之危險品)。飛行時溫度和氣壓的差異,會令危險品對你及飛機構成危險,所以法例規限乘客可攜帶的危險品種類和數量。

危險品泛指一切在空運時會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國際民航組織(ICAO)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

第1類 爆炸品(Explosives)
第2類 氣體(Gases)
第3類 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s)
第4類 易燃固體(Flammable Solids); 易於自燃的物質(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Substances which, in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5類 氧化性物質(Oxidizing Substances)及有機過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第6類 毒性物質(Toxic)及感染性的物質(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類 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s)
第8類 腐蝕性物質(Corrosive Substances)  
第9類 其他危險物質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以下是一些嚴禁乘客攜帶上飛機之危險品例子:
- 家居常用較大型的氣罐或壓縮容器﹝不包括個人用的小型噴霧罐﹞;
- 易燃氣體、液體及固體﹝如打火機機補充燃料、有氣焊接工具、露營氣爐、易燃膠水、油漆、印墨、磷﹞;
- 些日常家居物品﹝如稀釋液或天拿水、滅蟲劑﹞;
- 腐蝕性物質﹝如濕電池﹞;
- 爆炸品﹝如煙花、訊號彈、彈藥﹞;
- 其他危險品﹝如磁性或放射性物件、毒性或感染性物質如化驗樣本、化學品﹞。

其他違禁的危險品未能盡錄,請遵從航空公司指示。

以下是一些乘客可以攜帶上飛機之危險品例子及其有關規限:
- 一只隨身攜帶之打火機或安全火柴;
- 少於0.5公升﹝每件﹞及2公升﹝總共﹞之梳妝品及作體育或家居用途之非易燃性/非毒性噴霧罐﹝如噴髮膠,香水﹞。[乘客如要帶該類物品進入機艙,請參看新的手提行李保安規定];
- 一根存放於保護匣子內之小型水銀探熱針;
- 存放於手提行李內,每人不多於2件之後備鋰電池﹝須個別地包裝好﹞,以供電子消費產品之用;
- 存放於手提行李內,少於2公斤用作包裝易腐物之乾冰;
- 酒精濃度不超過70%的零售包裝飲料。[乘客如要帶該類物品進入機艙,請參看新的手提行李保安規定]

若您不清楚所攜帶的物品能否攜進機艙,請向您的航空公司查詢。

經過妥善包裝及申報,不少危險品可作貨運。如需更多資料,您可以聯絡您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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