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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16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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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代理人制度
管制代理人制度是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的保安標準,依照航空保安條例制訂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內新增一項貨物保安規定。該規定要求航空公司只可運載由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運人所付運或經保安管制的貨物、專遞或速遞包裹和郵件於客機上。在這制度下,合資格的貨運代理商,貨運公司或其他任何個體可成為管制代理人。
為保障飛機免受非法干擾,香港特區政府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實施管制代理人制度,以符合國際民航組織附件17第4.5.3項標準,加強空運貨物的保安。該項標準規定航空公司只能在客機運載由管制代理人負責,又或已受到其他保安管制措施規管的貨物、專遞和速遞包裹或郵件。
在這制度下,除由已知托運人付運之貨物或豁免貨物外,航空公司須對運載於客機上之貨物實施保安管制。
管制代理人制度訂明三類主要實體,分別為已知托運人、管制代理人及航空公司。
已知托運人
已托運人是指把貨物交托給貨運商或航空公司於本港空運出口的人。
管制代理人及航空公司依照下列程序把業務上有往來的客戶接納為已知托運人:
登記托運人及和他認可的運輸代理商的身份及聯絡地址。
要求該托運人簽署聲明或在其商業合約中聲明他所托運的貨物沒有藏有任何爆炸品或引爆裝置。
要求該托運人聲明他聘用可信靠的員工處理航空付運的貨物及已盡其所能確保貨物在處理、儲存及運輸過程中不受非法干擾,並同意他的貨物可因保安理由接受檢查。
如你想成為已知托運人,你可向你有業務往來的航空公司申請,或向代你處理貨物並已註冊為管制代理人的貨物運代理商申請。你的申請被接納後,你將給予一個已知托運人編號,以供填寫在有關之文件上作為識別。
作為已知托運人,提交貨物時須確保貨物在處理,儲存及運送途中不受非法干擾。在提交貨物與你的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時,在付運文件上提供等同於報關所須的貨物種類和數量資料,並填上你的編號以作識別。
管制代理人
管制代理人可以是貨運商或貨運代理公司,又或是任何其他與航空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實體。並能提供航空保安監督接納的貨物保安管制措施。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可根據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所定條件認許托運人為已知托運人。
管制代理人必須在航空保安監督的執行部門-民航處註冊。至於註冊的條件,管制代理人必須符合某些規定,例如要制訂及實施一套保安計劃(請按此查閱/索取管理代理人保安計劃書模式大綱)、保存文件記錄等。對所有由已知托運人付運的貨物,除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內列明的豁免貨物外,則管制代理人須對該等貨物施行保安管制措施。此外,管制代理人必須確保員工熟習有關的管制代理人制度-空運貨物處理程序。
你可按此查管制代理人的名單。
請按此索取管制代理人註冊申請表格 (CAD HKRAR (12/2006)(C))。
注意:香港民航處申請表格是以Adobe PDF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格式儲存,請下載 Acrobat Reader來檢視或列印。
豁免貨物
有些貨物是不須經保安管制的,這些貨物包括指定載於貨機上的貨物、航空轉運貨物、遺體、動物、救援物資及厚度少於6.3毫米之貨物。詳情可向你的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查詢。
管制代理人制度是與空運業界詳細諮詢後訂立及實施。付運人及貨運商如欲索取該套制度的詳細資料,可聯絡本身的商會, 例如香港付貨人委員會、香港貨運物流業協會有限公司以及香港國際速遞協會,又或聯絡本身的航空公司。如需更多關於推行該套制度的資料,以及希望知道如何註冊為管制代理人,請致電21821222; 21831245 & 21821212與本處航空安全事務主任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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