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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上及高等教育 -來港就讀

學 生 可 來 港 :

(i)     就 讀 於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及 教 育 條 例 下 已 註 册 的 私 立 學 校 ( 來 自 內 地 、 澳 門 及 台 灣 除 外 ) ;
(ii) 修 讀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全 日 制 專 上 課 程 * 或
(iii) 修 讀 為 期 不 超 過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換 生 課 程 ;  


( * 註 : 內 地 和 香 港 就 高 等 教 育 學 位 互 認 所 達 成 的 協 議 並 不 適 用 於 副 學 士 、 專 業 文 憑 及 高 級 文 憑 等 課 程 。 內 地 居 民 是 在 國 家 並 不 禁 止 公 民 以 私 人 身 份 赴 境 外 各 類 教 育 機 構 進 修 的 情  下 來 港 就 讀 這 類 課 程 。 )

此 外 :

(i)     學 生 ( 來 自 內 地 除 外 ) 可 申 請 修 讀 經 評 審 的 兼 讀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 或
(ii)  內 地 學 生 可 申 請 修 讀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院 校 開 辦 的 經 評 審 的 兼 讀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


( 上 述 來 港 就 讀 安 排 不 適 用 於 阿 富 汗 、亞 爾 巴 尼 亞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的 國 民 。 )


申 請 表 格 的 遞 交

填 妥 的 表 格 ( 內 地 學 生 除 外 ) 應 連 同 所 需 文 件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方 式 遞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

直 接 郵 寄 或 透 過 在 港 的 保 證 人 / 諮 詢 人 ( 郵 寄 或 親 身 遞 交 )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樓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發 處

居 於 海 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申 請 人 可 將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旅 行 證 件 , 親 身 遞 交 就 近 其 居 住 地 方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

居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外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有 關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 並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 以 便 請 請 獲 准 後 ,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簽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該 辦 事 處 地 址 為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地 安 門 西 大 街 71 號
     郵 編 10000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組

現 居 於 台 灣 的 台 灣 華 籍 居 民 可 將 申 請 連 同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通 過 在 港 的 保 證 人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遞 交 ( 郵 寄 或 親 身 遞 交 ) 。
內 地 學 生 的 申 請 須 經 由 取 錄 申 請 人 的 院 校 ( 以 保 證 人 身 份 ) 遞 交 到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九 樓 「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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