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零售點禁活禽過夜修例刊憲
《2008年食物業(修訂)規例》6月27日刊憲,規定零售點不可存留活家禽過夜,以保障公眾健康及減低禽流感的風險;修訂規例7月2日提交香港立法會並生效。
修訂法例規定,所有在公眾街市檔位及新鮮糧食店售賣活家禽的商販,每天晚上8時前須屠宰其檔位/店舖存留的活家禽;零售點不得在晚上8時至翌晨5時存留活家禽。
違例者可被撤銷牌照,以及罰款最高50,000元和入獄6個月。
零售商須徹底清潔和消毒其處所,並嚴格遵守現行措施,如穿上保護衣物;違反規定者,可被吊銷牌照或租約。
香港食物及衛生局表示,有迫切需要增強抵禦力,更有效地阻止禽流感病毒日後在港蔓延,減低人類感染禽流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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