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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長官防貪條例生效

香港行政長官防貪條例生效

《2008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7月4日刊憲,即時生效,規管行政長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來歷不明財產等貪污行為。

     修訂條例設立轉介機制,授權律政司司長轉介行政長官涉嫌貪污及廉政公署的調查結果予立法會議員。

     根據修訂條例,行政長官如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即觸犯法例;任何人向行政長官行賄亦屬犯罪。

     任何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若其生活水準或控制的財產與其薪俸不相稱,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也屬違法。

設立轉介機制

     修訂條例授權廉政專員在調查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或已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時,可轉介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在收到廉政專員的轉介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可轉介立法會議員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73(9)條,採取行動。

     為使立法會議員能更有效地行使有關權力,修訂條例容許立法會議員向立法會秘書長披露律政司司長提交的資料。

容許披露資料

     立法會秘書長可在有合理需要作出披露的情況下,向立法會秘書處職員披露所取得的資料。

    《基本法》第73(9)條所訂的彈劾程序一旦展開,即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則任何人均可披露律政司司長提交的資料而不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限制。

     目前行政長官受普通法有關賄賂的罪行規管,不得行賄或受賄。《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並提供彈劾機制,以處理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的指控。

     自1997年起,行政長官辦公室已設立禮物名冊,登記行政長官以公職身份接受的禮物。禮物名冊每月更新,並上載行政長官網頁,供市民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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