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香港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社會服務
香港寶源(陶氏)機械廠有限公司的1名董事,因違反香港《僱傭條例》的規定,7月11日在香港觀塘裁判法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該公司未有按照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3名僱員,涉及款額約44,000元。
《僱傭條例》第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拖欠工資,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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